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桂阳2家微信小程序运营单位被约谈!
2025-09-10 09:07:04          来源:桂阳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彭媛 |          浏览量:2676

9月9日,桂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家存在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小程序运营单位进行约谈。会上,桂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县内某医院、某物业服务公司通报其运营的小程序存在“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等问题,组织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指导、督促其抓好问题整改。被约谈的2家小程序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均表示将认真配合,落实整改要求,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严防个人信息泄露,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下一步,桂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采取“常态化监测 + 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属地内小程序、APP 等移动应用程序进行监管,持续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未公开收集规则、超范围收集敏感信息等典型问题,督促各类网络运营主体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责编:彭媛

来源:桂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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